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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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黃諒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5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71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四七九六六─九│1│10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王奐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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