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 李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2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10月1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57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台幣)│││├─┼─────────┼─────────┼──────┼────────┼────────┼──┤│01│ 溫朝貴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9年9月19日│18,600元│ZT0六七一四五│││││壢分行│││八││├─┼─────────┼─────────┼──────┼────────┼────────┼──┤│02│溫勝工業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中壢分│99年10月11日│77,448元│AC九二一八一九││││司│行│││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王奐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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