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任修宏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青大廈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