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嘉秩字第三О號
  移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嘉民警三字
第一二0八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強力膠貳支、塑膠袋貳個(內含強力膠殘渣)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二十一時十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鎮○○里○○路○○○巷○○號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黃程輝 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扣案強力膠二支、塑膠袋二個(內含強力膠殘渣)在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杰正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嘉義市
○○路三0八之一號)提出抗告。(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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