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91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前夫,因不滿離婚後甲○○結交男友,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05月15日21時46分許,在甲○○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5樓之住處門口前,徒手毀損甲○○所有放置於門口前之鞋櫃1只,並撕毀門上所貼春聯1對,造成甲○○所有之前揭鞋櫃、春聯等物毀損而不堪使用。經甲○○告訴,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云云。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前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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