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7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6月19日21時35分許,行經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大家園社區地下室停車場前,見該停車場大門未關閉,認有機可趁,進入該停車場,以不詳方式將丙○○所有停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置物箱打開,著手搜尋置物箱內財物,然因置物箱內無貴重物品,而未得逞。嗣經社區警衛 陳世卿 發覺報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
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罪嫌。而被告之另案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680號提起公訴,本件與前開業經起訴案件,為相牽連之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9年度易字第725號(起訴案號:99年度偵字第16680號)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8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判決在案,此經本院核閱該案之審理筆錄、判決書無誤,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公訴人所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99年
9月27日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章蓋於其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月27日乙○朝藏99偵17546字第81885號函與所附追加起訴書在卷可按,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提出,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黃翊哲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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