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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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30歲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821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於民國99年5月16日晚間8時10分許,與 張瑞雄 (另行審結)在桃園縣桃園市虎頭山兒童公園內為性行為1次,因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訊問時撤回其告訴(見本院99年9月29日訊問筆錄),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情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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