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100號
原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