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6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
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54,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