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8年度偵字第24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趁甲○○急
需用錢之際,委由友人 黃昭敏 出面向丙○○借款」應更正為
「趁甲○○、乙○○急需用錢之際,由乙○○以甲○○為名
義向丙○○借款」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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