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魏憶龍 律師
相 對 人 康遠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萬元後,本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四七四
七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士簡字第一八
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99年度司執字第474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已提
出執行命令影本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士簡字第
18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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