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6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2月6日中分四偵字第09900023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並於處罰執行完畢後,責由法定代理人
乙○○加以管教。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月25日23時25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南屯區同安南巷5號。
(三)行為:於夜間時段,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之自白。
(二)經警受理民眾報案後而前往查獲,並有臺中市警察局第四
分局春社派出所警員 張良維 製作之職務報告書、被移送人
個人戶籍資料表各1份、照片4幀附卷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
行為,應依法論處。按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得減輕處罰
;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
加以管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被移送人係82年7月25出生,為14歲以上未
滿18歲之人,爰依上揭規定,減輕處罰,並於處罰執行完畢
後,責由其法定代理人乙○○加以管教。
四、至被移送人所有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類似真槍
之玩具槍(SMITH&WESSON型、編號SP8808)1支,因移送機
關未檢附扣案資料,致本院無從審核應否予以沒入,是該類
似真槍之玩具空氣槍(SMITH&WESSON型、編號SP8808)1支
,責由移送機關依法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第46條第
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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