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 阮語豔 被告 黃添財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係記載「聲請人」、「相對人」,請補正記載「原告」、「被告」。另起訴之被告係「臺中銀行四民分行」及「黃添財」,或僅為「黃添財」,而其任職單位為臺中銀行四民分行,亦有具狀說明之必要;又倘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㈡、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聲明事項不明,法院無從審理,並應於書狀載明本件請求權依據(適用之法律關係及法律條文等)。
㈢、原告應提出起訴狀繕本及依本裁定補正之書狀繕本(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為4,968,7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20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