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麻醉藥品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一日判決(八十五年度少訴字第一四九號),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五五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灥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