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3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365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王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叁拾壹元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怡珍於民國94年11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到期日為101年11月24日,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87%+3.13%計為年利率5%,目前利率4.22%,期限7年,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到期並未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3652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怡珍│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4.22%│││21631││月24日起│││││元│││││├──┼───┼─────┼──────┼──────┼───────┤│2│新臺幣│王怡珍│自民國9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4.22%│││86497││月24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怡珍│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31││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王怡珍│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6497││月2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