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807號、99年度執字第10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美雲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二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07月(執行│有期徒刑05月(執行│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中)│中)│├──────┼─────────┼─────────┼─────────┤│犯罪日期│99.03.15│99.03.15│99.02.0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察署│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05│99年度毒偵字第1005│99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10號│99年度訴字第1210號│99年度訴字第168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5月26日│99年05月26日│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210號│99年度訴字第1210號│99年度訴字第1683號││決││││││├────┼─────────┼─────────┼─────────┤││確定日期│99年06月21日│99年06月21日│99年08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7384號(編號1、2│第7384號(編號1、2│第10342號(編號3、│││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4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月)│月)│1年2月)│└──────┴─────────┴─────────┴─────────┘┌──────┬─────────┬─────────┬─────────┐│編號│4│││├──────┼─────────┼─────────┼─────────┤│罪名│施用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06月(執行│││││中)│││├──────┼─────────┼─────────┼─────────┤│犯罪日期│99.02.09││││││││├──────┼─────────┼─────────┼─────────┤││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偵查(自訴)│察署││││機關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83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07月1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683號││││決││││││├────┼─────────┼─────────┼─────────┤││確定日期│99年08月0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0342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