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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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104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周瑞燦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83年10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3年10月4日起至113年10月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9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元,約定如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4年2月18日起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10,426元,且甲○○於90年10月12日死亡,由相對人分割繼承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約定書、放款查詢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甲○○之戶籍資料查核在案。本院函命相對人於五日內就聲請人主張之債權陳述意見,相對人於94年11月25日收受通知,迄未回覆。因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4年度拍字第104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萬華區│青年│一│一四六│建│一六一二│15105分之139│││└──┴───┴────┴───┴───┴────────┴─┴──────┴───────┴──────┴───────────────┘┌──┬───┬───────┬───────┬───────┬─────────────────┬───┬──────┬────────┐│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167│同上土地│台北市○○路18│鋼筋混凝土造五│36.77││全部│││││││7巷2號3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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