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宏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21號,偵查案號:99年度偵字第4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之有價證券面額百元之美元鈔票拾張(各編號如附表),均沒收之。
理由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
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於民國99年6月14日13時30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查獲被告莊宏智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主觀上並無行使偽造美鈔之認知,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為由,而以99年度偵字第48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面額百元美元之鈔票10張(保管字號:99年度保字第115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上開偵查卷第47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送鑑美鈔10紙之紙張、油墨及印刷版式,均與該局檔存美鈔樣張不符,研判應係偽鈔,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9月28日(原聲請書誤載為9月10日)調科貳字第09900447080號鑑定書1件暨檢附鑑定分析表
5紙在卷可稽(同偵查卷第61至65頁),即為刑法第205條所定應專科沒收之物,請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
經本院閱上開偵查卷後,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扣案偽造之有
價證券面額百元之美元鈔票10張,屬前開專科沒收規定之客體,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依據前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添具繕本1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表:
⒈編號B00000000A(原聲請書誤載為B00000000A)⒉編號B00000000A(原聲請書誤載為B00000000A)⒊編號B00000000A(原聲請書誤載為B00000000A)⒋編號B00000000A(原聲請書誤載為B00000000A)⒌編號B00000000A(原聲請書誤載為B00000000A)⒍編號B00000000B⒎編號B00000000B⒏編號B00000000B⒐編號B00000000B⒑編號B0000000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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