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昇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4號、100年度執字第2426、1669、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昇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昇佑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號部分,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受刑人陳昇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放火燒毀其他物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7月22日晚上8│99年10月1日│99年9月4日上午10│││時││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47號│字第5282號│偵字第2229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7│99年度訴字第43號│100年度基簡字第││││92號(原聲請書誤││141號││││載為99年度基簡字││││││第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11.25│100.03.22│100.02.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基簡字第17│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92號│1215號│141號││├────┼────────┼────────┼────────┤││判決││100.05.28(上│││判決│確定日期│99.12.27│訴不合法律上之程│100.03.21│││年.月.日││式,而駁回上訴)││├───┴────┼────────┼────────┼────────┤│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1號(已送│執字第1669號│執字第2426號│││監後易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