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美玉受刑人即被告郭建義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則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美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郭美玉因被告郭建義恐嚇等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096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郭建義因犯恐嚇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000元,由具保人郭美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住、居所通知到案執行,在其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已將執行傳票由其同居人即其弟 郭建雄 代為收受,在其居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執行傳票合法寄存在管轄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分別至被告位於新竹市○○路○○○巷○○○號、新竹市○○路○段○○巷○號4樓住、居所執行拘提,亦均拘提未果;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2紙、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紙、99年度執字第3262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2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函文暨送達證書1份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2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