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板簡字第2300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林淑蓮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肆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加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30日向原告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雙方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6條、
第15條規定,被告即得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被告
得在原告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被
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
原告得自出帳單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計收循環息
。被告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時,原告除依循環息
之10﹪加收違約金外,並得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及停止卡
片之使用。惟被告自88年3月16日起至92年7月15日止,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累計共149814元,尚積欠原告共計159774元
,及自9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2﹪計算之利
息,並依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
不置理等情。
三、被告未依約繳款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際信用
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電腦帳單明細表及逾期未繳款月報表
等件證物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
狀做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林淑蓮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林淑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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