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鄧鳳招
       孫瑞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益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76,400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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