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吳素貞
       謝凱莉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百豐真空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
為新臺幣(下同)120,589元、120,581元,是原告2人應分別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1,3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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