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2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6,40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