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1112號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56,407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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