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291號
上 訴 人 陳慶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秀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