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吳清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戶籍係設址於新竹縣○○市○○里○○○鄰○○
○路○○○○號(竹北市戶政事務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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