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李櫻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淑媚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柒
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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