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正屏
楊中琪林世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