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所繳納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丙○○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 蘇信明 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