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文弼
被 告 黃國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
九時二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