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李佳旂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606號與被上訴人 宋李貞間 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47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