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桃秩字第385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游昱 庭 女 52.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9年11月3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9930313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昱庭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0月26日01時08分時許。
㈡地點: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前。
㈢行為: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一次性交易代價為
新臺幣1,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警員 劉建賢 之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
款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之行為,應依法論處。爰審
酌被移送人未曾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非行,此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資料個別查詢畫面1份在卷可稽,復違序後坦
承非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
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