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高素珠高積祥 公祭祀公業派下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誠達 等人即高積祥公祭祀公業管理人間聲請給
付應分配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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