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高素珠 即 高積祥 公祭祀公業派下員
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誠達 等人即高積祥公祭祀公業管理人間聲請給
付應分配款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