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965號
原 告 林麗純
被 告 楊守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縣龜山鄉宏德新村2號,有被告
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