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李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中煊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6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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