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忠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2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32條、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