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675號
原 告 陳秀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樹姍 、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間請求撤銷
無償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