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93號
                106年度補字第202至204號
抗 告 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正謀 的繼承人等人間給付股東紅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及提起抗告、聲明
異議、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抗告、異議及再審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
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
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同法第116條第3項亦有明文
。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
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
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固以電子傳送方式就本院民國106年2月21
日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
停止原裁定執行及提起抗告、聲明異議、聲請再審,然抗告
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亦未在民事聲請更正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
告+異議+聲請再審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於106年3月20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抗告人收受後於106年
3月27日下午2時33分、34分仍以同旨為聲請更正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及提起抗
告、聲明異議、聲請再審,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抗
告、異議及再審聲請均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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