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林嘉男
原 告 林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銂 、 蘇若雯 、 蘇育正 及 蘇若宜 等間請求清償
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銂、蘇若雯、蘇育正及蘇若宜等間請求清償
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33元(即原告聲明請求被
告蘇明銂應給付原告59,516元;被告蘇若雯、蘇育正及蘇若宜應
各給付原告19,839元,以上合計119,03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