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37號
原   告  林嘉男
原   告  林義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明銂蘇若雯蘇育正蘇若宜 等間請求清償
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銂、蘇若雯、蘇育正及蘇若宜等間請求清償
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33元(即原告聲明請求被
告蘇明銂應給付原告59,516元;被告蘇若雯、蘇育正及蘇若宜應
各給付原告19,839元,以上合計119,03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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