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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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65號
原 告 徐洪元
被 告 郭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1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年3月21日囑託監所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紙在
卷可稽,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