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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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7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卓士雄
李碧月 被告 謝昇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105年2月2日向原告辦理包含購置房屋貸款及週轉金貸款等綜合額度貸款,並簽訂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其中①購置房屋貸款部分,借款金額為共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中購屋貸款265萬元,約定期限20年,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2日起至125年2月2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目前為1.3415%)加碼0.745%計息,目前年息為2.086%;②家計消費貸款135萬,約定期限20年,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5日起至125年2月5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目前為1.3415%)加碼0.745%計息,目前年息為2.086%;③週轉金貸款部分,其可動用額度以100萬元,於上述貸款期間被告均得在額度內向原告融資貸款並循環使用,最遲應於貸款期間之末日全數清償,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2日至108年2月2日,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利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5.57%,被告並於108年2月申請延長到期日3年,即自108年2月2日至111年2月2日,利率約定依照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27%,被告又於111年3月申請延長到期日3年,即自111年2月2日至114年2月2日,利率約定依照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目前為1.3415%)加碼年息2%,上開三筆借款遲延履行時,按貸款契約書第五條,除仍分別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分別按上開利率計20%計付違約金。被告又借款41萬元,借款期間自105年2月5日起至125年2月2日止,約定期限20年,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約定依照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目前為1.3415%)加碼年息0.745%,上述借款遲延履行時,按借款契約第八條,除仍分別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分別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分別按上開利率計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付本息至111年9月2日,尚欠本金412萬1911元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穩贏Winner個人綜合額度貸款契約書1份、借款契約1份、穩贏Winner個人綜合貸款下週轉金貸款續約增補契約書2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1份、合庫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1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1頁),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萬1887元,應由被告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翊鈴附表:(新臺幣/元)借款種類本金利息(年息)利息(起迄日)違約金購置住宅貸款00000001.96%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自民國111年10月3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2.086%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4月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及自112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家計消費貸款9568001.96%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2.086%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4月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及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週轉金貸款9985023.215%自民國111年8月12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3.341%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112年3月12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及自112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保費融資貸款2885461.96%自民國111年10月5日起至111年10月16日止無2.086%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11年11月6日起至112年5月5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及自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合計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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