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68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廖文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
3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7月29日屆滿(102年7月27日、28日為週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游智棋法官吳佩玲┌───────────────────────────────────────────────┐│本票附表:│├─┬─────────┬───────────┬───────────┬────────┬──┤│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號││││(新台幣)││├─┼─────────┼───────────┼───────────┼────────┼──┤│00│游 李桂英游輝藤 、│77年11月5日│79年1月5日│200,000元│││1│ 郭枝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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