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維閎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維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維閎因妨害國幣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新北市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28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7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