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躍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躍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躍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9月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胡躍鍾前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下稱第①、②罪);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第③罪);再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下稱第④、⑤罪);復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下稱第⑥、⑦罪);繼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下稱第⑧、⑨罪);另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確定(下稱第⑩、⑪罪);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年8月、4月確定(下稱第⑫、⑬罪)。上開第①至⑦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5月確定;第⑧至⑬罪,則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2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9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