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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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靖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靖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7年上訴字第476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98年3月27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