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富郎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富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富郎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56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月,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1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8月2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
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孟宜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