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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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聖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雄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03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36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