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71號原告 黃博洋 被告 蕭廣慶 被告 張鳳祝 上列被告二人因損害債權案件(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係於民國102年4月8日分案,已無充分時間通知兩造進行調查與辯論,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吳炳桂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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