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程序和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標的價額(即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為何?並據以補繳聲請費。
二、請提出聲請人現有財產(如房屋、土地、汽車)價值證明及將來可得行使財產(如薪資、對其他人之債權)價值證明。
三、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四、請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