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0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號│││││││├─┼─────────┼────────┼─────────┼───────────┼────────┼────────────┤│1│巫玉叁│台新銀行儲蓄部│肆萬貳仟肆佰貳拾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CB六0三一三六│七│││││││三││├─┼─────────┼────────┼─────────┼───────────┼────────┼────────────┤│2│ 曾淑娟台北商銀和平分行│陸萬陸仟壹佰元│九十二年十月十日│QI六五八七六五│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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